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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次因“差评”留言引发的纠纷。
近日,媒体报道,2020年2月,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购买了“文科考研网”(下称“文考网”)的复试班,课程结束后,他认为课程质量一般。一个多月后,他在知乎“文考网怎么样”话题下,匿名评价时称“……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2021年9月,张铭收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陷入了与文考网的官司中。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张铭上述言论中“虎视眈眈”“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另一名被告“马倩”也因评价文考网言论中“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铭和“马倩”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目前,张铭等人已选择上诉。
张铭在知乎上的匿名评价
这则新闻引发轩然大波。很多网友对法院的判决感到迷惑不解。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不满意,难道还不能给几句差评?如果这都被裁定侵权,以后买到差的商品,谁还敢随便吐槽?
名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人格权利,我国《民法典》《刑法》等法律中都予以明确保护。
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单纯从两名被告的“留言”措辞看,无论“虎视眈眈”“网暴”,还是“真的烂”“就这玩意”“白给都不要”“流氓强盗行径”,这些“有棱有角”的话语,恐怕搁谁身上都不会舒服,但是不是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还不能轻易做出判断。
在法律上,所谓侮辱与诽谤,都是有所指的违法行为,不是想给谁戴就给谁戴的“帽子”。
侮辱必须是
“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目的是“败坏名誉”;
诽谤则是
“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手段是“以假乱真”。
张铭之所以留言“虎视眈眈”“网暴”,所基于的事实和前提是,事先购买了文考网的复试班,课程结束后,认为课程质量一般,并非“公然败坏”。
至于“以假乱真”更无从谈起。据张铭反映,他多次看到,“文考网的工作人员把给负面评价考生的微信账号和聊天内容,在微信群等地方公布出来”。如果这一情况属实,反而证明“网暴”一说并非空穴来风。
众所周知,微信账号和聊天内容,带有一定的私密性,企业盯住负面评价考生,在微信群等地方泄露他们的隐私信息,“打压”的意图可谓一目了然,已然构成了对相关人员权利的侵犯。
微信群里称“文考垃圾”的考生微信账号被文考网工作人员发在500人群聊中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侵权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评判侵犯名誉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不是随便说了几句“重话”,自己感到受不了,然后“天都要塌了下来”。
以张铭的留言为例,根据2020年10月被公证的截图内容显示,上述言论共有16个点赞、3个评论,这样“屈指可数”的传播量和辐射面,给原告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现实危害,注定较为有限。后者不依不饶起诉“维权”,的确难于理解,或有“醉翁之意”。
不仅如此,在这起诉讼纠纷中,一些程序瑕疵也让人“如鲠在喉”。
因距离及新冠疫情等原因,张铭申请远程参与庭审,但他和代理人均未能参与庭审,因为“当时法院没有相关远程庭审的设备”。
另一名被告“马倩”,称她“仅有初中文化水平,不知道文考网以及知乎网是干什么的”,“自初中毕业,她一直在工厂上班”,“平时很少上网,更无理由发出上述言论”,因“未提供证据”而一审败诉。
其实,法庭要查清这些“蹊跷”事实,并非多难的事。
在司法实践中,对市场关系中的主体间名誉权纠纷,明显区别于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名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究其意图,也是为了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避免滥用诉权,损害消费者权益。
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回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也明确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基本”二字的宽容尺度,也表明了司法态度。
回到这起纠纷中,有必要厘清正常差评与诽谤侮辱的边界,秉持公平公正的司法天平,保障消费者权益,企业也应恪守法治的精神,懂得谦抑的道理,唯有如此,才能在市场中做大做强,赢得用户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