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智博被提起公诉:网上卖口罩诈骗11万元,星途被毁!姐姐一段却话耐人寻味
原创 今日女报 2020-02-28 12:18:23
前段时间,肺炎疫情形势十分严峻,医疗物资紧缺,在很多娱乐圈艺人捐钱捐物,都向疫区贡献了一份自己的力量时,却有的艺人却一边做着“表面功夫”,一边背地里却干着违法的勾当——比如,乐华娱乐练习生黄智博就利用“口罩诈骗”,引得全网愤怒。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虚构出售口罩并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的被告人黄智博依法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此前,警方宣布侦破此案,于广东省抓获黄某某。经多家媒体报道并证实,黄某某系乐华娱乐练习生黄智博。2月13日,乐华娱乐官方微博回应练习生黄智博“用口罩诈骗”一事,称已与其解除合同。
当时上海警方破获了一起口罩诈骗案并发布了案情通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以卖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他先是在网络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随后伪造图片视频取得被害人信任,骗的被害人预付款共计11万余元。被抓获后,黄某某被扒出是乐华娱乐旗下练习生黄智博,还参加了综艺节目《以团之名》。
黄智博的姐姐在其弟弟被抓之后还发文说明一切,貌似认为弟弟做违法犯罪的事是给父亲治病,想不到黄智博打脸——有网友直言,他根本就不是一个孝顺的人,只顾自己实现明星梦,将这么多钱花费买衣服。
如今,黄智博被提起过公诉,将接受法律的惩罚,不知道黄智博是否会改过自新,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伤害了老百姓的利益,和自己未来的前途。
只能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黄智博以为拉黑被告人的联系方式就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真的是异想天开,而他诈骗的11万,也为他伏法打入天牢吃下了苦果。
看到这儿,我们不得不聊一个法律问题——在网上卖口罩,可能会涉及哪些罪名?
第一种:售卖的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商标是假的,则有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可判7年。
第二种:售卖的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价格过高,获利数倍甚至数十倍,则很容易触犯非法经营罪。只要售卖的口罩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赚取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就危险了。
第三种:售卖的口罩 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则有可能触及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样只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摊上大事儿了,最高刑期可达无期。
第四种:售卖的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如医用n95或者医用外科口罩等,则有可能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该罪无销售金额限制。只要这些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构成该罪
第五种:没口罩谎称有口罩,没有正规进货渠道,又在微信里售卖的,收了钱不提供口罩或者无法提供口罩的,当售卖金额超过5000元就有可能涉嫌诈骗罪!注意不是获利金额,是售卖金额。
以疫情必备用品口罩为例,目前“黑心”商家的不法经营行为主要表现为:
销售假冒的口罩
销售已过保质期的口罩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口罩
销售已使用过的口罩以及哄抬口罩价格以牟取暴利等
那么,上述“黑心”经营行为会触犯哪些罪名?
1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基本案情】1月2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1月25日晚,我局接到义乌存在假口罩案件线索后,即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现查明王某成(男,江西余干人)、田某军(男,黑龙江宾县人)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邵某娟(女、浙江建德人)、毛某娟(女、浙江义乌人)等人从王某成、田某军处进货销售给他人。目前,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邵某燕、鲁某科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田某军在逃。
【律师分析】本案中王某成等人的违法销售行为,既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罪名的最终确定,要根据涉案口罩的鉴定结果。若其鉴定意见为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则其罪名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若鉴定意见为涉案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则其罪名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案情简介】1月30日凌晨,佛山警方查获了位于南海西樵的一个正在生产假冒名牌口罩的地下工厂,现场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查扣生产设备3台,N95等型号口罩(成品/半成品)共17.5万余只及生产材料80余箱。经初步调查,可确认该工厂生产的这批产品是假冒某著名品牌口罩,暂未发现该作坊生产的假冒口罩有流入市场销售。目前等待进一步检测和鉴定。作坊工人欧某等6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作坊老板等其余涉案人员正在追查中。
【律师分析】与前案不同,本案中公安机关是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各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是因为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假冒生产的N95等型号口罩系医用口罩,而非是普通口罩,而医用口罩依法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因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口罩,故其涉嫌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法律依据】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
非法经营罪
【律师分析】在疫情防控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为谋取暴利,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口罩等防护用品的价格,已经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并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
诈骗罪
【案情简介】据被害人反映,1月31日,其在微信朋友圈里见到有人发布卖口罩的广告“有大量口罩出售,1.5元一个,详情私聊”。因被害人朋友刚好需要大量购买口罩,被害人随即私聊该微信好友:“是哪种口罩?我可能需要2万个。”与微信好友谈好样式价格后,被害人沈某按照要求分三次共转账3万元到对方账户。转账后,被害人向微信好友催货时,发现已被对方拉黑。
案件发生后,番禺警方启动紧急止付机制,及时止付了1.9万元,同时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并迅速锁定一名嫌疑人谭某(女,28岁,广东人)。2月1日,在相关部门协助下,番禺警方在海珠区将谭某抓获。经审讯,谭某供认其利用卖口罩行骗的事实,并交代,诈骗所得3万元,已提现1.1万元,其中5000元给了母亲,剩下6000元买了一部新手机。目前,谭某已被番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谭某在收到3万元货款后,不仅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而且还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并将被害人的钱财用于个人消费,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十分明确,故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并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根据《两高涉疫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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